銀行信用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銀行信用的直接債權人主要是銀行,也包括其它金融機構;債務人主要是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工商企業和個人。當然,銀行信用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籌集資金時又作為債務人承擔經濟責任。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投融資中介,可以把分散的社會閑置資金集中起來統一進行借貸,剋服了商業信用受制於產業資本規模的局限。
(2)銀行信用所提供的信貸資金是產業迴圈中獨立出來的貨幣,它可以不受個別企業資金數量的限制,聚集小額的可貸資金滿足大額資金借貸的需求。同時可把短期的借貸資本轉換為長期的借貸資本,滿足對較長時期的貨幣需求,不再受資金流轉方向的約束。從而在規模、範圍、期限和資金使用的方向上都大大優越於商業信用。
(3)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信息的規模投資,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費用,從而有效地改善了銀行信用過程的信息條件,減少了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其結果降低了信用風險,增加了信用過程的穩定性。